依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對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者,行政法院得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B)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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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453), C(6306), D(442), E(0) #310271
統計: A(126), B(453), C(6306), D(442), E(0) #310271
詳解 (共 7 筆)
#45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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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353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
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
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
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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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957
(A)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者,行政法院得"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自行作成?錯。
(B)原告之訴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不是駁回,是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C)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對的。
(D)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改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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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581305
比較:
訴願決定:
1.不合法:不受理
2.實體上無理由:判決駁回
3.有理由:撤銷(全部撤銷or一部撤銷or一部駁回)、變更(逕為變更之決定:自為決定)、另為處分(發回原機關另為處分)、命為一定處分、情況決定
17
0
#1076151
缺一題16 送分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此規定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誠信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
(D)平等原則
考選部正確解答為一律給分
釋字第423號: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僅係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詮釋,與憲法尚無牴觸。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對違反前開規定者,明定其處罰之方式與罰鍰之額度;同條第三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罰鍰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又以秩序罰罰鍰數額倍增之形式而科罰,縱有促使相對人自動繳納罰鍰、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之考量,惟母法既無規定復未授權,上開標準創設相對人於接到違規通知書起十日內到案接受裁罰及逾期倍增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亦屬有違,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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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46
行政訴訟第2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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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31
行政法院不得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判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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