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提起課予作成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如何之裁判?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C)原告之訴有理由,且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原告之訴有理由,且事證明確者,應以判決作成原告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統計: A(181), B(882), C(6491), D(1255), E(0) #570290
詳解 (共 10 筆)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這題要注意喔,千萬不要以刑事訴訟法來解。本題是行政訴訟,須以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答題。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附上刑訴第502條給大家參考:
|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
| 第 200 條 |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 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 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 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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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之判決方式)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 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行政訴訟法→一定要經行政機關,不能逕判
訴願法相關概念
第81條 (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82條 (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不合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