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B)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C)警察機關對員警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決定
(D)訴願案件之審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 B(416), C(7214), D(596), E(0) #570293

詳解 (共 10 筆)

#821319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A)

大法官釋字第 491 號

解釋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處分前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如不是依此釋字請指正THANKS) --(D)

訴願法 第 63 條 

II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D)

106
2
#938875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71
1
#3169922

依據訴願法第63條

原則採書面,例外採陳述意見

19
0
#1165521
B.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程序侵害利益時,得於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15
0
#2259355
審議=內部行為
(共 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823009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由 主管人員 就考績表項目 評擬
遞送 考績委員會 初核
     機關長官   覆核
經由 主管機關
     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核定
送   銓敘部  銓敘審定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或長官僅有一級
,或因特殊情形
報經  上級機關  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例外)除 考績免職人員 應送 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 外
,(原則)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第二項
考績委員會  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
得調閱  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  向 有關人員  查詢。

第三項
考績委員會  對於  擬予考績列丁等
                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
處分前
應給予  當事人  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C)
第四項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五院、
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

省政府、
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
縣(市)議會。

7
6
#2312330
五樓,請看最佳解的條文,只是"得"通知哦
5
4
#2206442
請問D 為什麼有錯
(共 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4
#5517897
2
1
#5517898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