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對於公務人員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若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表示,必須合乎三項要
求,始不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這三項要求不包括以下何者?
(A)須明定權利救濟途徑
(B)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C)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D)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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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23), B(246), C(167), D(625), E(0) #57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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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8 筆)
#843582
此題考的是大法官釋字491
解釋文內容
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法源可由行程法第5條導出,
行程法有關明確性原則的規定尚有第96條、第111條、第137條及第167條,
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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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726
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可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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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593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
→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謂「明確性」,包含「明白」與「正確」二個意義。意指行政行為之內容不僅須為一般人所能了解,同時所使用的詞語恰能表現行政行為的意旨,換言之,內容明確並不限於行政行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其尚包含法律及法規命令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確。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判斷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明確性要求之標準)
→(1)可理解性 (2)可預見性(3)司法可審查性。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其目的:
╔落實資訊公開之要求。
╠使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 。
╚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檢肅流氓條例內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規定遭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宣告違憲:違反明確性原則。
.臨檢實施之手段,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穩私權甚鉅,其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除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外,尚要以何法律規範法律明確性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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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134
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1.意義須非難以理解。2.受規範者可得預見。3.可由司法審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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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55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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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740
有高手可以幫忙解釋法源及論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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