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拒絶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得提出何種救濟?
(A)申訴
(B)復審
(C)抗告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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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0), B(5058), C(170), D(913), E(0) #570304

詳解 (共 10 筆)

#900716

參照法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2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6條
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機關應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其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但因故無法徵得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不同意機關依前項規定為其延聘律師或延聘律師之人選,得由該公務人員自行延聘,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費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認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服務機關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涉訟輔助者,公務人員得以書面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或核發其逕行延聘律師之費用。 

回到題目: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拒絶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可想成以下幾種情形:
1.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公務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律師費服務機關拒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提起復審
2.
服務機關拒絶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公務人員因此民事敗訴或刑事有罪判決影響公務人員之身分或領取退休金之權利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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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007
因為這是公務員的權利,跟財產請求權和公職身分一樣,是重大影響權益的處分。該公務員甚至有可能因為沒有法律協助就因此受不利判決而被剝奪身分,故不能只以申訴為救濟,應劃歸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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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60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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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14
因為公務員涉訟,很有可能影響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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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299
第 22 條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機關拒絕提出協助再依保障法26條,類似怠於的概念,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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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78
按公務人員服務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依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主動為該公務人員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協助之責任,該機關未予延聘律師協助其訴訟時,依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務人員不同意機關延聘律師之人選,得由該公務人員自行延聘,並檢具事證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費用。」規定意旨,該公務人員向服務機關請求支付因公涉訟延聘律師之費用,核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範圍,如遭機關拒絕,自得主張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而依保障法所定之復審程序請求救濟。本件公務人員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於法自有未合,應改依復審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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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538

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還有退休金.撫卹金皆可提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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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338
提醒一下,這條有修法了,改成"輔助其延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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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052
本題從保障法22條應提供協助。
服務機關拒絕提供協助應該比較像拒絕申請的行政處分吧?
機關已經有作為了,不是26條的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應該要接25條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提出復審。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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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372
第 22 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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