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機關彼此間在不存在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下,應當依職權管轄之分工、尊重他機關依法所作成之行政處
分。此為行政處分之:
(A)執行力
(B)構成要件效力
(C)存續力
(D)確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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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0), B(6009), C(1781), D(1115), E(0) #570308
統計: A(1220), B(6009), C(1781), D(1115), E(0) #570308
詳解 (共 10 筆)
#820534
構成要件效力: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
確認效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
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確認效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上之認定,對其他機關產生之拘束力。
學理上認為,構成要件效力係行政機關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不待法律明文,而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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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859
一、行政處分效力之態樣,其分類包括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
(一)、確定力
確定力為行政處分效力之一態樣,確定力又可分形式上與實質上之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又可稱為形式存續力,「實質確定力」又稱為實質存續力。
1、形式存續力(形式確定力 = 形式存續力 = 不可爭力 = 不可撤銷性):
一定期間經過(救濟期間),處分相對人未表示不服或異議,行政處分即具有所謂「不可撤銷性」,拘束人民就該處分不得再有所爭執。
2、實質存續力(實質確定力 = 實質存續力 = 不可變力 = 自縛力):
在行行政處分形式上確定之後,就該法律關係人民故不得爭執,但行政機關亦應維持該法律關係,不得再任意變更,人民可因此保有該處分所形成之權利。
(二)、執行力
係指行政處分不需經過法院,得以行政機關自身的意思表示為執行名義,逕自強制執行。
(三)、拘束力
行政處分一經發布,不論合法與否(只要非無效之行政處分),皆生效力,拘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其實質上的概念與確定力(存續力)是相同的。
(四)、構成要件效力
法院或行政機關在作成裁判或行政處分時,其所依據的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乃以某行政處分為構成要件要素時,該行政處分對該法院與行政機關之拘束力稱之。
申言之,其他行政機關與法院:
1、必須承認該行政處分存在的事實;
2、必須尊重該行政處分的內容,不得質疑其合法性;
3、若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仍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理由的拘束。(=確認效力)
(五)、確認效力
行政處分的「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中的事實認定或法律上的評價,亦即行政處分理由的部份,亦對其他機關與法院產生拘束力。惟學界對此尚未有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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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341
行政處分的效力
行政處效力的意義,法律關係上所生效果或對當事人的影響力,係行政處分在具備成立的各種要件有效成立後,在公法上所發生效力而言
(一)公定力─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原則上受適法性推定,未經變更、撤銷或無效,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二)存續力
1.形式上存續力
(1)對人民之效力 (2)人民超過法定救濟期間(30日),不得再提行政爭訟
(3)又稱不可爭力、不具撤銷性
2.實質存續力
(1)對行政機關知效力 (2)行政機關所做成行政處分,機關不得再任意撤銷廢止
(3)又稱不可變更力
(三)拘束力─行政處分經有效成立,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相對人與關係人受其合法拘束
(四)執行力─行政處分有作為義務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得強制其履行
(五)構成要件與確認效力
1.確認效力─無論行政處分為下命、行程或確認,均有產生法律關係可能,不僅其他國家尊重,其他行政機關甚至法院裁決時,倘若涉及先前由行政處分所確認成立事實,其他機關應承認與接受
2.構成要件效力─上述事實,嗣後成為其他行政機關裁決之既定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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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136
構成要件效力係管轄分權後當然發生。確認效力則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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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554
補習班老師似乎也誤解了這兩個,要不是這題還真沒注意到有問題@@
話說學者沒事提出兩個這麼像的東西做什麼...
話說學者沒事提出兩個這麼像的東西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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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543
看大家給的詳解,我覺得題目看起來比較像確認力啊...到底怎麼判斷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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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140
「構成要件效力」是指前處分之內容對其他機關具有一定拘束力,其他機關做成後處分時,以前處分作為先決問題並尊重前處分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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