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其裁判方式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錯誤?
(A)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B)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原告之訴有理由,但案件事證尚未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依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處分
(D)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行政法院應直接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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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323), C(1619), D(3077), E(0) #645575

詳解 (共 10 筆)

#940903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判決方式

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無理由判決駁回
               
有理由,案件事證明確→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有理由,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裁量決定→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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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761
法院不能做行政處分!!
錯N次力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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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350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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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24
第 200 條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 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 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 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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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858
(D)33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作成主體之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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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639

行政訴訟法 第 200 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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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9874
D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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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763
(D)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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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404
撤銷假釋不是行政處分吧 你說的應該是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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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743
請問一下樓上 法院什麼時候可以做VA?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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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44560
未解鎖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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