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
(B)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變更原處分或另為處分時,於訴願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之變更
(D)受理訴願機關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統計: A(352), B(737), C(621), D(2422), E(1) #138435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命其工廠停工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受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應如何處理?
(A)撤銷原處分 (B)命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C)訴願不受理 (D)駁回訴願 答案:A
訴願法第81條
訴願有理由,受理訴願機關處理方式:
a.自己撤銷一部或全部←單純撤銷
b.自己撤銷一部或全部+自己變更行政處分
c.自己撤銷一部或全部+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有理由時,訴願管轄機關可能作成之決定類型? 答:(B)
(A)單純撤銷原處分 (B)確認原行政處分無效
(C)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另為處分 (D)撤銷原處分,並自為決定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其提起之要件前提必須是為行政處分,再者必須有受確定判決法律上之利益,以及必須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先行向該管行政機關確認未受允許或提起申請確認逾30日不為確認進而向行政法院提起之確認之訴。(本項乃與行政處分有關,且不須經過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 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D 是 怠為處分. 而題目問的是 撤銷處分 所以D是錯的!
(D) 應該是指 發回讓原處分機關再處分,而不是指導他們一定要怎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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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81(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Ⅰ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Ⅱ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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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82(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Ⅰ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Ⅱ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