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訴願法第1 條規定請求撤銷處分之訴願有理由時,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
(B)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C)變更原處分或另為處分時,於訴願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之變更
(D)受理訴願機關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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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46), C(228), D(820), E(0) #147937

詳解 (共 7 筆)

#113071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D是針對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案件所提起時,才會有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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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15
D應是《課予義務訴願》之作法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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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42
d-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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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75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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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74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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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083
x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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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37
為什麼答案是D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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