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憲法增修條文對教育、科學、文化經費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有一定之預算比例的保障規定
(B)尤其是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C)在中央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D)在市縣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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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6), B(5680), C(229), D(76), E(0) #147940

詳解 (共 6 筆)

#252842
第10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80
5
#698006

第164條(教育文化經費之比例與專款之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原則上選項A、C、D都是對的,憲法第164條有明文規定,但是題幹問的是憲法增修條文,所以只有B,規定在增修條文中,只有它可以選。所以選B
76
2
#1345786
國民教育經費只要有優先編列即可,不須有預算分配之限制
22
0
#774797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基本國策)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8
0
#951199
憲法第164條已凍結!
9
4
#1242478
懂了 。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3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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