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產生方式為何?
(A)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總統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C)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D)由立法委員逕為遴選產生
統計: A(329), B(2759), C(164), D(16), E(0) #138559
詳解 (共 7 筆)
法院組織法 第66條 第2項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一、立法院如何通過人事同意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9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上面為依憲法的三個機關(司法、監察、考試)人事同意權的程序,依法律的人事同意權的程序與依憲法幾乎相同但有兩個差別:
1.依法律規定行使的同意權,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審查係在常設委員會進行,不在全院委員會審查
2.依法律規定行使同意權投票表決,係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而非以全體立法委員之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參考:https://aam.ly.gov.tw/P000011_02.do/56
二、立法院有哪些人事的同意權?
依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考試院考試委員、院長、副院長;監察院監察委員(含院長、副院長)。
獨立機關:(110/11/12寫的,獨立機關較常變動,要查)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其他:
檢察總長。
整理的法條依據:
依憲法: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司法院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補充:大法官任期8年,但若為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補充:1.考試委員人數為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訂定,在1090108修法後,名額為7-9人。
2.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三院中,只有考試院的院長、副院長是排在委員外的,所以委員加上院長副院長,
總任命人數應為9-11人
3.任期在1090108修法後改為四年。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依法律:
獨立機關:
目前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左邊這三個寫在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比較不會變,)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2項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補充:委員總數9-11人,其中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7-9個其餘委員。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1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 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1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 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四)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補充: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基本上第11條第2項規定是兩年,可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一年,目前一直在延期中。
其他:
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
1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2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提名再經過「立法院」同意,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礎,除了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原則上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