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甲男與乙女為夫婦關係,乙見其夫終日在外拈花惹草,數月未履行同居義務,某日,以強制手段為甲進行口交行為。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乙之行為成立何罪?
(A)不經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B)若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C)若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猥褻罪 
(D)無論甲是否提出告訴,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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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1), B(1617), C(396), D(126), E(902) #138568

詳解 (共 10 筆)

#123121

程怡老師的課本:

「夫對妻強制性交,則妻不提出告訴,夫仍成立犯罪93初)。蓋告訴僅為追訴條件非犯罪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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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610

夫甲對妻乙強制性交,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甲僅論以強制罪
(B)
若乙不提出告訴,甲不犯罪
(C)
甲不犯罪
(D)
甲犯強制性交罪
93 年 - [法學大意] 9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人事)初等#3178答案:D

我們常在講的罪刑,有罪不見得有刑。

題目的甲對乙"強制性交"是有罪的,但是基於此事是告訴乃論

妻子若提告,則甲恐怕有刑的問題產生--->也就是被判徒刑-罪跟刑的意思不一樣的。

題幹所指..[[ 法律效果 ]]]..甲之行為己犯下刑法229-1 ]條罪項.....

符合答案D所指.. [ ] 強制性交罪.

 [[告訴乃論]]已非題所問....

 重點是..犯罪實質競合...就是犯罪....被害人或檢察官提告..只是處理程序..

舉個陳傑老師上課說的例子吧 某甲跟某乙為男女朋友某甲怕某乙另外交了男朋友所以偷看了她電子郵件適用刑法358 某乙不爽某甲看她的電子郵件,跑到某甲的教室指著他大罵,你這豬八戒適用刑法309 公然侮辱 某甲被罵不爽,一巴掌打過去適用刑法277普通傷害 某乙很生氣的回去摔爛某甲的物品適用刑法354 毀損罪 以上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每一件事都算是有犯罪只是徒增人民之間的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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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91
個人看法:
因為不告不理,所以不會被抓去關阿..不是嗎?
只問你他有沒有犯罪,而沒問說犯了要不要被處罰...
因為告訴只是追訴條件,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並不是不去告,就沒罪。
就像是22歲的兒子偷媽媽的錢,他的行為就已經犯罪了,
只是看媽媽要不要去告發他,不告當然沒事。告了就可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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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656

cf

夫甲對妻乙強制性交,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僅論以強制罪
B若乙不提出告訴,甲不犯罪
C甲不犯罪
D甲犯強制性交罪
答案為D

我覺得是否犯罪以及成立罪名是兩回事。在生活上的許多行為含有犯罪行為,但為何有些會成立罪名,有些則否。

舉例:甲打乙,甲犯傷害罪,但還不能成立傷害罪;須經由乙告訴才會成立傷害罪。

不曉得這樣的解釋大家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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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83
第27題答A或B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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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70

算 條文有定義 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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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6
就算媽媽去告發他 也只是免訴其刑 有犯罪 但不用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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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76
這題陳傑老師有解釋過 如過是A我們早就一身都是罪了
舉例來說 公然侮辱跟打人巴掌都是告訴乃論的罪
如果不去告就有罪 哪監獄早就人滿為患了

所以這題B是最正確的答案 A不該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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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84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補充說明:依據刑法第221及229之1..大意是只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需告訴乃論.....
(A)不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這樣就不是告訴乃論喽! ]
(B)若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 構成要件不對 ]
(C)若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猥褻罪
(D)無論甲是否提出告訴,乙不成立犯罪~
[乙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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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93
告訴乃論就是你要提告法院才會審,不提告,法院就不會審(不告不理)
非告訴乃論就是你不提告,但檢察官認為應該提告,就幫你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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