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飼養狼犬,出門遛狗,疏未注意,狼犬掙脫,咬傷路人。問甲成立何罪?
(A)傷害罪
(B)過失傷害
(C)殺人未遂
(D)動物的本能行為,無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2), B(6358), C(52), D(170), E(0) #138570

詳解 (共 6 筆)

#441547
應注意,能注意,但確信其不會發生仍發生者,以過失論。
101
0
#1170177
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27
0
#237616

狗咬死狗 肇禍飼主不起訴

台南市一名女子今年七月騎機車載大姊飼養的吉娃娃,行經東門路三段,突遭一隻哈士奇攻擊,吉娃娃送醫不治,吉娃娃飼主怒向哈士奇飼主提毀損告訴。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毀損罪是處罰有「故意」行為者,哈士奇的飼主是「疏於管理」,沒有故意讓哈士奇攻擊吉娃娃,昨處分不起訴。

法律評析

該女子認為,哈士奇飼主沒幫哈士奇繫狗鍊、戴口罩,疏於管理須負責,但刑法第354條規定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的毀損行為,若是疏於注意,不慎導致對方物品有毀損的狀況,因是屬過失的毀損行為,是無法成立本罪的。又狗在法律上認定是物品,也不能以刑法的「傷害」罪提出告訴,因此檢察官處分不起訴。

27
0
#930834
狗在法律上認定是物品
12
0
#3048168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
(共 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459576
這題是哪條法條阿?
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