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訴願人得撤回其提起之訴願,係根據下列何原則所為之規定?
(A)當事人處分主義
(B)機關職權主義
(C)機關職權調查主義
(D)言詞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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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98), B(229), C(238), D(184), E(0) #138562
統計: A(7498), B(229), C(238), D(184), E(0) #138562
詳解 (共 5 筆)
#906803
【職權主義】是由法院依據本身職權之發動,依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
【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亦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處分主義】係將審理對象及其範圍由當事人決定處分,承認當事人對訴訟對象有處分權。
【辯論主義】係指證據之蒐集或提出均由當事人提出之主義,亦即在事實關係之證明上,屬於當事人之權能與責任,非經任何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為認定係爭事實所需之證據資料,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所提之證據為限,並且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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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897
訴願法第60條(撤回訴願):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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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39
不懂,誰可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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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118
(A) 當事人處分主義:重點在於「自己的權利自己決定」。要不要提起訴願、要不要撤回,由當事人(訴願人)說了算。
(B) 機關職權主義:重點在於「政府機關主動決定」。機關可以主動介入調查或處理案件,不受當事人意願限制。
(C) 機關職權調查主義:這是機關職權主義的一個面向,強調機關有權力主動去查證事實,不一定要等當事人提供證據。
(D) 言詞辯論主義:重點在於「用嘴巴說出來」。指在正式的法庭或會議上,雙方當事人透過口頭辯論來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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