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係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
(A)省
(B)縣
(C)直轄市
(D)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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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2346), C(705), D(776), E(0) #138566
統計: A(324), B(2346), C(705), D(776), E(0) #138566
詳解 (共 10 筆)
#759687
憲法本文:省 縣應實施地方自治
憲法增修條文將省改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直轄市與鄉鎮市是規定在地方制度法,不是在憲法或增修條文中出現.
刪來刪去只剩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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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573
憲114 -> 省自治;
憲118 -> 直轄市自治;
憲119 -> 蒙古自治;
憲220 -> 西疆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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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9 -> 省監督縣自治;
--------
地方制度法2 -> 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制度法3 ->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市)。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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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027
縣→憲法增修條文
直轄市、鄉鎮市→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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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620
直轄市與鄉鎮市是規定在[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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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132
雖然省在憲增裡面 但他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所以剩下 縣之地方制度 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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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51
省掰了地方自治團體,所以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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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747
貼法條還是不太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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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709
(A)省(X)
(B)縣(O)
(C)直轄市(X)
(D)鄉鎮市(X)
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省縣自治)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B)縣(O)
(C)直轄市(X)
(D)鄉鎮市(X)
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省縣自治)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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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81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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