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A)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B) 臺北市工務局副局長
(C) 公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基於撫卹請求權而提起
(D) 國立臺北大學簡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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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2), B(329), C(194), D(527), E(0) #885638

詳解 (共 7 筆)

#1145794
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委、副主委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 改組而解職。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1/2;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 一專業合議制機關。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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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3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A)及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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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977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指之公務人員係指法...
(共 1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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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18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
(共 1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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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2245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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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126
台北市公務局局長亦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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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488
公交會委員 求解 ?  用獨立機關解嗎 ? 還是無給薪 ? 還是他是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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