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適用對象包含民選公職人員
(B) 復審事件有復審人不適格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C)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
(D)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逕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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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2823), C(294), D(369), E(0) #885643
統計: A(227), B(2823), C(294), D(369), E(0) #885643
詳解 (共 10 筆)
#1145799
| 第 61 條 | 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 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四十六條但書所定期間,補送復審書者 。 三、復審人無復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四、復審人不適格者。 五、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者。 七、對不屬復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復審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復審人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 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事項,公務人員誤提復審者 ,保訓會應移轉申訴受理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不得 逕為不受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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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662
統整一下樓上的敘述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A)
提起申訴,應向原服務機關為之。(C)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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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36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8條 :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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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33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8條 :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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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13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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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577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8條 :
第88條 :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第 61 條:
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 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四十六條但書所定期間,補送復審書者 。 三、復審人無復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四、復審人不適格者。
第 61 條:
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 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四十六條但書所定期間,補送復審書者 。 三、復審人無復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四、復審人不適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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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439
保障法修法囉,D請看修法後的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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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144
公務員保障法第88條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覆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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