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臺北市政府管理之道路留有坑洞未能及時修復,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之安全,駕駛人A夜間未開燈且超 速行駛,以致衝入坑洞車毀人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交通部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B) 因道路已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係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
(C) 臺北市政府未善盡管理職責之公務員,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D) 因駕駛人A之與有過失,臺北市政府得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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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5), B(163), C(259), D(861), E(0) #885652
統計: A(4215), B(163), C(259), D(861), E(0) #885652
詳解 (共 10 筆)
#1558679
不是交通部,而是台北市政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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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999
(D)駕駛人A夜間未開燈且超速行駛=>與有過失,故臺北市政府得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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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79
國家賠償法
| 第 9 條 |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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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670
所以答案A(交通部為賠償義務機關)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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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748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19/632068/參考資料
可是新聞裡(而且情境一樣)最後是縣政府要賠!哪來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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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710
臺北市政府管理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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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853
樓上別亂改,題目本來就是選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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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498
是台北市政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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