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訴願人因國民年金事件,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嗣後該行政機關經自我審查廢止原行政處分,訴 願審議機關應為如何之訴願決定?
(A) 不受理之決定
(B) 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C) 職權撤銷,自為決定
(D) 訴願有理由,逕為變更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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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4), B(1227), C(95), D(343), E(0) #885650

詳解 (共 10 筆)

#1142785
先程序審查(訴願77條),再實體審查(訴願79條)。

既然行政處分因廢止而不存在,就用77條不受理,根本無需再進入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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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86
給7F
 
訴願法77條
「行政機關做出處分>人民不服處分提起訴願>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廢止處分>訴願機關不受理(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法82條
「行政機關不做處分>人民訴願要求做出處分>行政機關做出處分>訴願機關認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人民已得到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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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583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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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974

撤銷 行政機關做成當事人所欲之行為 即撤銷原處分 則原處分不存在 訴願不受理

課予 行政機關做成當事人所欲之行為 做成行政處分 則訴願無理由 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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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066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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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624
補充9F:如果這期間行政機關做出之處分非全部有利於當事人,訴                 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
例如要求申請建築執照,在訴願期間行政機關才決定不予核發,訴願程序就該繼續進行,不得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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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10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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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000
訴願法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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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755
感謝Hunter Hsu詳解~原來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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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485
請問為何非B
我想法是 撤銷該處分 是否就造成訴願沒有理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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