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立法委員中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
不分區名額之選舉方式?
(A)政黨比例代表制
(B)多數代表制
(C)地域代表制
(D)職業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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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21), B(109), C(224), D(56), E(0) #152601
統計: A(7121), B(109), C(224), D(56), E(0) #152601
詳解 (共 1 筆)
#467933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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