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解除職務之事由?
(A)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
(B)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C)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 4 個月以上者
(D)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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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33), C(82), D(994), E(0) #1669316

詳解 (共 5 筆)

#2500893

口訣:不環保(不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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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490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A)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B)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D)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C)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權或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者。

二、因前項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新審理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三、因前項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為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監護或輔助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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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626
第 79 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
(共 5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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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891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
(共 6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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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424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B)
 
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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