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屬水、電、郵遞、交通運輸等事業,在憲法上之共通特徵?
(A)皆為與國民基本生存照護有關之事業
(B)應由國家與國民共同經營
(C)該等事業均屬公用事業
(D)該等事業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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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2), B(3509), C(1651), D(1492), E(0) #1624923
統計: A(712), B(3509), C(1651), D(1492), E(0) #1624923
詳解 (共 10 筆)
#2349562
第 144 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
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公用事業:指負責基礎公共設施的機關構或體系,例如,電力、自來水、交通、通訊、天然氣供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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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75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 用 事 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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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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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672
第 107 條 n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n
一 外交。n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n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n四 司法制度。n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n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n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n八 國營經濟事業。n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n十 度量衡。n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n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n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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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259
請問A選項的國民基本生存照護是什麼?交通跟郵遞也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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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204
請問A為什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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