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大學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本文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之事項
(B)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
(C)大學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D)大學規定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違反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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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79), C(168), D(5480), E(0) #494583
統計: A(42), B(379), C(168), D(5480), E(0) #494583
詳解 (共 5 筆)
#742272
釋字563號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
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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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267
(ABC)選項來自 : 釋684 理由書 第3段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的學習自由均受憲法的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釋563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釋380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釋563 , 釋626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的原則,對大學的專業判斷予以適當之尊重(釋462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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