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那一項不是政府採購人員所可能產生的負面倫理問題?
(A)洩露承包底價給承包商
(B)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C)參與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D)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統計: A(120), B(212), C(5834), D(172), E(0) #2127312
詳解 (共 2 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7條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
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個人見解
(A):小心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等著
(B):可能有收紅包然後形成受賄罪的問題
(D):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真的很不想烙法條,但這是沒辦法)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
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
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三、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四、妨礙採購效率。
五、浪費國家資源。
六、未公正辦理採購。
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八、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十、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十一、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十二、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十三、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十四、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十五、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十六、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十七、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
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十八、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九、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
事務或活動。
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