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人不得為結婚之證人?
(A)禁治產人(現為監護宣告)
(B)成年人
(C)已婚之未成年人
(D)有判斷結婚之意義及其效果之能力之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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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0), C(8), D(103), E(0) #1264041

詳解 (共 2 筆)

#1661057

監護宣告人依民法§15規定為無行為能力人,又依§75規定所為之意思表示皆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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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503

已從民法中消失的禁治產人:
原先舊條文存有的「禁治產」只含有管理自己財產的意義,無法涵蓋修法目的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的人,維護他的人格尊嚴,並確保他的權益。,故以「監護」的名詞來取代。

禁治產人=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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