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分別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下列有關請求權之行使的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由共有人全體為之
(B)必須共有人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行之
(C)必須有共有人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及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行之
(D)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5), B(17), C(39), D(300), E(0) #1264048

詳解 (共 3 筆)

#1630288
民法821: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 得就共...
(共 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952147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因此,共有人得對於第三人侵害其共同物之行為,單獨自己名義提起請求或訴訟,不必得到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或參與,但應請求侵害人向共有人全體返還而不得僅向自己返還。
5
0
#5979747

共有人之外部關係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既得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是此為各共有人之權利,各共有人均得單獨行使此項權利。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