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租稅法定主義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B)租稅法定主義不適用於稅捐減免優惠
(C)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作成解釋性函釋,以提供下級機關個案中具體判斷,不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D)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須符合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統計: A(31), B(2877), C(511), D(32), E(0) #1707833
詳解 (共 8 筆)
釋字第 565 號
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
45.關於人民之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關於稅務之事,皆須由法律明確定之,不得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B)特別公課之徵收,不受租稅法定原則之拘束
(C)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的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定原則範圍內
(D)人民得以國家機關未妥善運用稅款為由,拒絕繳納稅款
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
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租稅構成要件不包含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
(B)課稅事實有無之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C)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不適用租稅法律主義
(D)主管機關就租稅法規所為之闡釋,不受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之限制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租稅法定主義之範圍?
(A)課稅稅率之決定
(B)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C)稅目及納稅期間之決定
(D)課稅事實之證據調查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義務之內涵?
(A)關於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應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規定
(B)主管機關得依憲法原則、立法意旨及法律一般解釋方法,依職權就租稅相關法律進行闡釋
(C)主管機關課稅時,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等次要事項,得自行發布行政規則為規範
(D)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係授予人民財產上之利益,不受到憲法第 19 條規定之拘束
解釋字號:釋字第565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92年08月15日
解釋爭點:證所稅課徵注意事項就停徵範圍之規定違憲?
理由書:
獎勵投資條例(已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施行期間屆滿而當然廢止)係以稅捐減免等優惠措施,獎勵投資活動,加速國家經濟發展而制定。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之需要及證券市場之狀況,決定暫停徵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暫停徵全部或部分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於停徵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台財稅字第七七0六六五一四0號函發布經行政院同年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一六號函核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第五項規定:「個人出售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上市股票,其全年出售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壹千萬元者,其交易所得自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繼續停徵所得稅兩年。但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乃基於獎勵投資條例之授權,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對個人出售之證券,在一定範圍內,就其交易所得所採行之優惠規定,符合前開條例對稅捐減免優惠限於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尚無牴觸。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權裁量之範圍,設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前開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第五項明定僅停徵一定證券交易金額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其所採租稅優惠措施,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狀況,本於專業之判斷所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