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A)使用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
(B)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
(C)被告對其個人訴訟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D)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提供證券投資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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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248), C(1857), D(240), E(0) #2571768
統計: A(100), B(1248), C(1857), D(240), E(0) #2571768
詳解 (共 7 筆)
#4452379
A)參閱J678 (J364)
B)參閱J623
C)實務見解上,讓刑事被告知悉卷證內容,至關被告的防禦權是否獲得充分保障,以及武器平等原則是否充分落實。
D)參閱J634
121
2
#5591060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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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參照)。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參照)。惟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尙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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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在案。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乃促使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九條參照),為商業言論之一種。至於其他描述性交易或有關性交易研究之言論,並非直接促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無論是否因而獲取經濟利益,皆不屬於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自不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範之範圍。由於與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或十八歲以上之人相互間為性交易,均構成違法行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參照),因此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係促使其為非法交易活動,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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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對其個人訴訟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 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 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 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 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 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 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 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 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 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 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 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 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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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提供證券投資相關訊息
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 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 觀條件加以限制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 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惟其目的須為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 目的之達成有實質關聯,始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 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 之機會,經濟性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無誤導作用,而 有助於消費大眾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國 家為重要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以 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採取與目的達成有實質關聯之手段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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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藥物廣告屬商業性言論,但因涉及國民健康,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B) 人民投書媒體主張同性婚姻應予保障,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C) 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不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 嚴之情事
(D) 公務員下班後在網路上所發表之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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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統計:A(121), B(71), C(279), D(5470), E(0) #18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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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463
被告對其個人訴訟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隱私權
26
0
#4449710
所以C是憲法16條保障訴訟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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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159
(D)算講學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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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