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財產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行使財產權依法受社會責任之限制
(B)財產權之限制構成個人特別犧牲應予合理補償
(C)財產權保障個人依財產存續狀態行使自由處分、收益權能
(D)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國家不需辦理徵收
統計: A(806), B(151), C(88), D(8199), E(0) #1982708
詳解 (共 8 筆)
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0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引自: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00
釋字400
解釋文: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
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C),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
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理由書: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A),
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
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B)。
.....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
依據法律辦理徵收(D),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請問可以解釋(A)選項的「社會責任之限制」是什麼意思嗎?? 謝謝
謝謝7樓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