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追究
(B)現任總統競選連任時,仍享有刑事豁免權
(C)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D)總統刑事豁免權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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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2), B(265), C(2042), D(5304), E(0) #1982713
統計: A(502), B(265), C(2042), D(5304), E(0) #1982713
詳解 (共 10 筆)
#3330082
釋字627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1、憲法第52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
2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調查證據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3、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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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994
關於自己才受刑事豁免權保護
關於"他人的刑事案件"都不受保護-->所以可以作為證人,或被調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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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747
"及於"是指"該效力到達的對象與範圍"(也大約可以解釋為"包括"或"包含"或稱"有無影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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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146
@總統:
自己無罪
跟別人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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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327
樓上是不是忘記總統只能連任一次
因此競選第二任時尚在第一任的任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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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766
好奇怪 A選項說不受追究,可是不是應該是暫時不追究嗎?
雖然D選項一定錯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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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8134
(C)非義務但仍可為之(刑案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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