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與平等原則有違?
(A)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僅規定對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喪失人身自由者予以賠償,不包含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後、無罪判決確定後喪失人身自由者
(B)就業服務法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C)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女子則無服兵役之義務
(D)法律對於各類食品、菸品、酒類等商品所規定之標示義務有所不同
統計: A(2936), B(807), C(90), D(81), E(0) #175663
詳解 (共 6 筆)
感謝回答!!
477節錄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
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
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 (包
括感化、感訓處分) 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人民,係對權
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
,若仍適用該條例上開規定,僅對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喪失人身自由者予以
賠償,反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七條有
所牴觸。是凡屬上開漏未規定之情形,均得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
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560節錄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就外國人
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
津貼,係為社會安全之考量所為之特別規定,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
七條、第十五條規定意旨尚無違背。
490節錄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
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
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577節錄
另各類食品、菸品、酒類等商品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立法者
對於不同事物之處理,有先後優先順序之選擇權限,相關法律或有不同規
定,與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選項B-
釋字第 560 號
爭點:就業法就外國受僱人領喪葬津貼之限制規定違憲?
勞工保險乃立法機關本於憲法保護勞工、實施社會保險之基本國策所建立之社會福利制度,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促進社會安全。勞工保險制度設置之保險基金,除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雇主分擔額所構成外,另有各級政府按一定比例之補助在內。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其給付主要係基於被保險人本身發生之事由而提供之醫療、傷殘、退休及死亡等之給付。同條例第六十二條就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之規定,乃為減輕被保險人因至親遭逢變故所增加財務負擔而設,自有別於一般以被保險人本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給付,兼具社會扶助之性質,應視發生保險事故者是否屬社會安全制度所欲保障之範圍決定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津貼,係為社會安全之考量所為之特別規定,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意旨尚無違背。
為什麼不能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