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
(B)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之職務性質並非顯不相容
(C)憲法增修條文已明文禁止副總統得兼任行政院院長
(D)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可能影響憲法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6), B(1093), C(4345), D(125), E(0) #2017523
統計: A(576), B(1093), C(4345), D(125), E(0) #2017523
詳解 (共 6 筆)
#3419403
-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補充
-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 三、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227
0
#3520381
憲增僅規定行政院長碰到總統副總統缺位時得代行職權,無明文限制
51
0
#4893850
補充: 釋字 387 -義務性辭職
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 此題釋字419 是算禮貌性辭職!
17
0
#5998436
(C) 憲法增修條文沒有明文禁止副總統得兼任行政院院長(連戰曾經於副總統時期兼任行政院院長,但憲法增修條文又未明文規定禁止兼任,也飽受批評與爭議)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