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地方制度法之自治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與自治條例相同,屬於地方立法機關之權限
(B)與自治條例相同,皆得於自治規則內規定行政罰
(C)自治規則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但與自治條例牴觸則無妨
(D)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函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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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9), B(691), C(319), D(3974), E(0) #2017531
統計: A(1039), B(691), C(319), D(3974), E(0) #2017531
詳解 (共 7 筆)
#4823165
第 25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
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A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
第 30 條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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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297
補充B選項
可參考地方制度法§28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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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714
地方制度法 第 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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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348
地方制度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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