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團體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費者保護團體依規定提起團體訴訟者,得不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B)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 1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
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C)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 2 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
之名義提起團體訴訟
(D)消費者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專屬權,不得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0), B(1336), C(2806), D(899), E(0) #2017541
統計: A(600), B(1336), C(2806), D(899), E(0) #2017541
詳解 (共 7 筆)
#3585299
(A)消費者保護團體依規定提起團體訴訟者,得不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應
(B)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 1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 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20
(C)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 2 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 之名義提起團體訴訟 正確
(D)消費者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專屬權,不得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
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281
0
#3419625
消費者保護法 第50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B)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D)。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67
0
#3451719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
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
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
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50
0
#3754399
29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團體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費者保護團體依規定提起團體訴訟者,得不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第四十九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訴訟權)
|
(B)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 1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 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
(C)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 2 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 之名義提起團體訴訟
第四十九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訴訟權)
|
(D)消費者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專屬權,不得讓與消費者保護團體 .
第五十條 (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
32
1
#4739995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