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教師因教學需要,擬指定某一授權得在公共場所播放之公播版影片做為參考教材,故將其重製放置在 圖書館的數位隨選視訊系統中,供學生於學習期間在圖書館內播放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播版係指著作權人授權「公開演出」之影片
(B)於圖書館數位隨選視訊系統播放,屬於「公開傳輸」
(C)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但此處重製不包括將錄影帶重製為光碟等數位 方式
(D)重製公播版影片並放置在數位隨選視訊系統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因授課需要重製他人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限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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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1), B(1931), C(1027), D(2232), E(0) #2017540

詳解 (共 10 筆)

#3420114

(A)公播版係指著作權人授權「公開演出」之影片 →錯誤

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是指戲劇、舞蹈或是現場表演才算是公開演出

(B)於圖書館數位隨選視訊系統播放,屬於「公開傳輸」 →正確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C)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但此處重製不包括將錄影帶重製為光碟等數位 方式 →錯誤

重製=將原始資料複製一模一樣,上述情形為重製行為。

(D)重製公播版影片並放置在數位隨選視訊系統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因授課需要重製他人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限制事由→錯誤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並不符合因授課需要重製他人之著作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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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05369

電影:公開上映權

廣播.電視:公開播送權

網際網路:公開傳輸權

(B)於圖書館數位隨選視訊系統播放,屬於「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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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582

著作權法上的「重製」(例如:影印、下載、轉貼等)「公開演出」(例如:在課堂上播放音樂CD)、「公開上映」(例如:在課堂上播放影片DVD)及「公開傳輸」(例如:將檔案上傳網站、轉寄給學生)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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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838

D選項是錯在,放置在數位隨選視訊系統之行為,是上傳到數位(網路),為公開傳輸

教育者能夠主張的合理使用最多只有46重製跟47公開播送,並不包含公開傳輸

最佳解答見解有誤,但可惜應該沒人會拉下來看了

然後B選項其實也是錯的

因為公開傳輸是指"上傳"到網路上這個動作,而非"下載"

從網路上(串流或下載)來"撥放"影片是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的定義是公眾接收方可以主動決定時間地點

但從網路上"撥放"影片這個行為,公眾事實上也沒得選擇,決定權是在播放者手上

故本題應該要送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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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54395


28 甲教師因教學需要,擬指定某一授權得在公共場所播放之公播版影片做為參考教材,故將其重製放置在 圖書館的數位隨選視訊系統中,供學生於學習期間在圖書館內播放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播版係指著作權人授權「公開演出」之影片

公開傳輸 
(B)於圖書館數位隨選視訊系統播放,屬於「公開傳輸
(C)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但此處重製不包括將錄影帶重製為光碟等數位 方式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一條 (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五十一條 (非為營利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D)重製公播版影片並放置在數位隨選視訊系統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因授課需要重製他人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限制事由 .

   第四十六條 (為學校授課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學校授課得在圖書館,在大學圖書館可能有校外人士則非為學校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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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718

「公播版」就是業者授權民眾得在公開場所播放


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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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359263
 A  C是錯在後面...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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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530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共 4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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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8804

http://fbm.csu.edu.tw/UIPWeb/wSite/ct?xItem=94263&ctNode=14259&mp=perty&idPath=14184_14259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公播版」只有「公開上映權」


無「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此二項仍須著作權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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