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收養之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是否成年,均受到收養效力所及
(B)收養只要訂立收養契約書,即屬合法有效
(C)甲、乙婚後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乙單獨行使 A 之親權,甲僅有會面交往權,乙之再婚對象若
欲收養 A 為養子女,仍須經甲之同意
(D)養子女若於終止收養關係後,回到本生家,可要求兄弟姊妹將先前因繼承所取得的亡父遺產重新分割,
並分配一份給自己
統計: A(1134), B(386), C(3301), D(876), E(0) #2017536
詳解 (共 10 筆)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076-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民法§1077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24 下列有關收養之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是否成年,均受到收養效力所及(未成年所及、成年經同意才可)
(B)收養只要訂立收養契約書,即屬合法有效(書面及公證)
(C)甲、乙婚後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乙單獨行使 A 之親權,甲僅有會面交往權,乙之再婚對象若 欲收養 A 為養子女,仍須經甲之同意(雙親同意)
(D)養子女若於終止收養關係後,回到本生家,可要求兄弟姊妹將先前因繼承所取得的亡父遺產重新分割, 並分配一份給自己 .(非溯及既往)
(D)民法第1083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C)
1076-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即使離婚後只有一方行使親權,但本條所稱父母之同意,是基於父母子女的身分關係,為父母的固有權益,所以除非有上述例外情形,否則都是要經過本生父母的同意。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A)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B)
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