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屬聲請釋憲之標的?
(A)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B)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
(C)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解釋函令
(D)公寓大廈之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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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108), C(916), D(4160), E(0) #2017527
統計: A(146), B(1108), C(916), D(4160), E(0) #2017527
詳解 (共 9 筆)
#3419418
依照釋字374之理由書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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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8434
違憲審查之客體--->法律 , 命令 , 判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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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84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規約,並非法律或具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非國家。只能試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及其相關子法(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依法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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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449
(A)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自治條例得聲請釋憲
(B)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大法官釋字解釋,民事庭會議決議相當於命令位階,得聲請聲請釋憲,但若依據憲法訴訟法,會議決議已走路歷史,不具命令位階,又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7-1條,只限於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法院組織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I)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即107年12月7日至110年12月7日之間之判例或決議得聲請釋憲,若逾越此期間之判例或決議,即不得聲請釋憲
(C) 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解釋函令→行政規則得聲請釋憲
(D) 公寓大廈之管理規約→私人公寓大廈之規定,不具法令效力,不具備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不得聲請釋憲
若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B)也應是正確答案
若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B)也應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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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083
D非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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