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下列有關緊急命令授權之補充規定的敘述,何者正確?
(A)因事出突然,故原則上可再授權行政機關訂立補充規定
(B)若於緊急命令中明定意旨,行政機關即可於緊急命令發布後發布補充規定
(C)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D)補充規定之效期依補充規定本身所定,與緊急命令之效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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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348), C(934), D(41), E(0) #285193

詳解 (共 8 筆)

#462119


a.可以有補充事項

相關細節性和技術性事項  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達到目的

b.應於緊急命令中 明文規定其意旨 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 再行發布

 

c.補充事項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d.補充命令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 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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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597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則係對此種緊急措施所設之民意監督機制。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時,得為部分追認。

立法院如經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之規範內容時,緊急命令應於此範圍內失效,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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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150
(A)因事出突然,故原則上可再授權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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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670
(B)若於緊急命令中明定意旨,行政機關即可於緊急命令發布後發布補充規定 
要等到立法院完成緊急命令追認程序後,才能發布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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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901
回3F & 5F 的同學~《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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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599
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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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7192
請問(A) 是差在不是補充規定而是補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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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940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這句話不就是在說(B)選項嗎
……
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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