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A男與B男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而遭到否准,兩人遂提起行政爭訟,請問承審法官若認為民法的婚姻登記僅限異性戀婚姻已屬違憲,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其應如何處理?
(A)應宣告違憲
(B)應拒絕適用
(C)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D)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最高法院解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1), B(306), C(7050), D(497), E(32) #285195

詳解 (共 9 筆)

#437237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解 釋 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
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
所以,此題A男與B男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而遭到否准,兩人遂提起行政爭訟,請問承審法官若認為民法的婚姻登記僅限異性戀婚姻已屬違憲,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其應如何處理?~答:(C)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51
2
#435758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人,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15
0
#2314025
這題應該可以刪除,釋字748已出,同性結...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1281942
上面已經說違憲了 當然要請大法官解釋
10
0
#4134537
這題應該要刪除吧..釋字748已通過同性...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4175600
原本題目:【已刪除】13 A男與B男向戶...
(共 3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4274921
釋字第371號解釋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
(共 19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4170951

釋字371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題目主要是問釋字371吧,法官適用法律時認為違憲能否聲請大法官解釋,還有聲請程序為何,和釋字748同性婚通過沒有太大關係,題目前段只是在舉例,只是這例子在現在看來已經不適用了,後段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其應如何處理?才是要問的重點,所以我覺得不用刪除吧


請將答案改回C並將E選項刪除

2
0
#4175599
原本答案為E,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