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市地重劃之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一年
(B)一年六個月
(C)一年八個月
(D)二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364), C(2), D(23), E(0) #862222

詳解 (共 2 筆)

#1139396
第 59 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
7
0
#3036309
我將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的種類與年限整...
(共 1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