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 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 6 個月
(B)1年
(C) 1 年 6 個月
(D)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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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9), C(9), D(13), E(0) #3674708

詳解 (共 2 筆)

#7149634
法規名稱:都市計畫法
第 58 條
縣(市)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
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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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5147
1. 題目解析 根據都市計畫法的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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