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秘密通訊自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必須以法律直接規定,不得授權命令為之
(B)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C)限制秘密通訊自由所踐行之程序應合理、正當
(D)秘密通訊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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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8), B(515), C(170), D(204), E(0) #2770291
統計: A(2038), B(515), C(170), D(204), E(0) #2770291
詳解 (共 9 筆)
#5108776
重要性理論說(層級化保留體系)
1. 憲法保留->人身自由的提審制度
2. 絕對法律保留->死刑(生命刑)、自由刑、請求權消滅時效
3. 相對法律保留: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
->憲法第10-22條之一般自由、權利(e.g. 憲法第12條通訊自由)、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4. 非法律保留->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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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570
秘密通訊自由是屬於相對法律保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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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941
釋字第631號:
@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 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 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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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258
(A) 國家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得以法律直接規定,亦得授權命令為之(相對法律保留)
憲法保留:拘束人身自由(逮捕、拘禁、審問、處罰)(憲法第8條)
絕對法律保留:生命刑(死刑)、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中央民代之待遇、時效制度、公務人員免職處分之事件、臨檢之要件程序及救濟、健保給付之時效
相對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絕對法律保留以外大部分的事件都適用
無須法律保留(行政規則):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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