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對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之費用,應由下列何 者負擔支付?
(A)加害人
(B)被害人之原籍國
(C)我國政府
(D)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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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2), C(8), D(3), E(0) #2796517

詳解 (共 2 筆)

#5360421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8 條 依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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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修法!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及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
九、就業技能及教育訓練。
十、安置服務。
十一、其他必要之協助。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為安置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安置服務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提供協助之條件、方式、終止協助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所需之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之費用,應由加害人負擔;加害人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前項應由加害人負擔之費用,由支付費用之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命加害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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