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 9 人至 25 人,由各該主管機關
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人員聘(派)兼之。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
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以及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此三類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幾分
之幾?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五分之一
(D)五分之二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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