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現行房地合一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採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 算申報納稅
(B)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格3%計算其費用,並以 50 萬元為限
(C)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該筆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房地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D)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 5 年者,稅率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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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54), C(46), D(50), E(0) #3311999
統計: A(262), B(54), C(46), D(50), E(0) #3311999
詳解 (共 3 筆)
#6231510
所得稅法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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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A)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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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二款 (D)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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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14-6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B)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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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141
採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納稅,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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