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何種救助?
(A)交通救助
(B)急難救助
(C)災害救助
(D)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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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802), C(5), D(22), E(0) #140422

詳解 (共 2 筆)

#300259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22 條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第 23 條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4 條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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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資補助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二條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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