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何種救助?
(A)交通救助
(B)急難救助
(C)災害救助
(D)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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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802), C(5), D(22), E(0) #140422
統計: A(214), B(802), C(5), D(22), E(0) #140422
詳解 (共 2 筆)
#300259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22 條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第 23 條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4 條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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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資補助 | 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二條 |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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