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 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A)年滿六十歲者
(B)懷胎滿三個月者
(C)單親家庭
(D)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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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20), C(29), D(30), E(0) #140424

詳解 (共 3 筆)

#117417
社會救助法 的救助項目有四項:

a:生活扶助    b:醫療補助    c:急難救助   d:災害救助

其中 生活扶助 當中規定 :低收入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

得依其領取現金給付的金額增加20% ~40%

一. 年滿65歲    二.懷胎滿六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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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90

修法嚕(粗體字)
第 12 條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 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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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171

原本題目:

13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選項那一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補助? (A)年滿六十歲者 (B)懷胎滿六個月者 (C)單親家庭 (D)在學學生

修改成為

13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 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A)年滿六十歲者 (B)懷胎滿三個月者 (C)單親家庭 (D)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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