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地方制度法有疑義時,係由下列何機關解釋?
(A)臺北市政府
(B)南投縣政府
(C)花蓮市公所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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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59), C(51), D(5459), E(0) #242656
統計: A(252), B(59), C(51), D(5459), E(0) #242656
詳解 (共 10 筆)
#390791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令所為之解釋,此種解釋以適用法令時對該法令本身發生疑義之解釋為限,法律雖由立法機關所制定,行政機關乃其執行者,對其疑義,自得負責解釋,然後始能適用,顧行政機關當然有法令之解釋權。
因地方制度法為中央立法之法規,上級監督機關一則就該法之立法意旨知之甚詳,再則其對中央法規之內容有適法性之監督權,故對特殊事故之法定構成要件之範圍,自有解釋之權限;又地方制度法雖為中央立法之法規,如涉及自治事項之辦理,地方自治團體於必要時,固得依本身辦理自治事項之需要為法規解釋。惟上級(中央)監督機關對中央法規內容之解釋,本質上仍屬適法性監督範圍,縱因此發生與地方自治團體意見之爭執,仍未逾越至合目的之監督程度。至於上級機關因不確定概念之解釋不當而有無侵害到地方自治團體有關制度性之保障,乃屬另一問題。如因此而涉及具體個案之爭議時,應由執司法監督之行政法院加以判斷其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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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95
上級機關對中央法規之自治事項有適法性之監督權 (
釋字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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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085
謝謝最佳解唷 作筆記一下
1.地制法為中央立法之法規,上級監督機關一則就該法之立法意旨知之甚詳,
再則其對中央法規之內容有適法性之監督權,
故對特殊事故之法定構成要件之範圍,自有解釋之權限
2.地制法雖為中央立法之法規,如涉及自治事項之辦理,地方自治團體於必要時,固得依本身辦理自治事項之需要為法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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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751
地方制度法24-3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
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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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52
法律有疑慮解釋機關不是司法院大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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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842
我還是不了解
直轄市政府和內政部在機關位階上是同一階的,
倘若在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政府認為有疑義,要去找內政部?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直轄市間有事權爭執時,由行政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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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947
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之守護神,大法官釋字亦為上位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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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33
ABC不也是行政機關嗎?不能做行政解釋嗎?? 麻煩高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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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730
最末行說如因此而涉及具體個案之爭議時,應由執司法監督之行政法院加以判斷其是非。
可是大法官不是不介入個案審查只審查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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