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承上題,A 不服罰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後,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 的相關規定,應由下列何者,於收受起訴狀繕 本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A)原處分機關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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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39), C(140), D(15), E(0) #101175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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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237-4

I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原處分機關)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

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

    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

    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

II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

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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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起訴狀繕本後重新審查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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