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02 年 1 月 1 日 A 因違規穿越馬路,遭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A 不服罰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後,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4 的相關規定,應由下列何者,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A) 原處分機關
(B)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C)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 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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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1), B(414), C(1617), D(219), E(0) #404584
統計: A(3511), B(414), C(1617), D(219), E(0) #404584
詳解 (共 10 筆)
#640602
To 2F:
這題應用行政訴訟法237-4第2項,再搭配237-3第1項才對哦
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是免除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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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047
行政訴訟法237-3: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行政訴訟法237-4: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感謝4F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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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366
273-3說,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又237-4說,被告(原處分機關)應與收受起訴狀繕本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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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984
行政訴訟法237-4第2項: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 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 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 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 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237-3第1項: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之。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 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 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 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 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237-3第1項: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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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83
阿~ 四樓搬走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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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0159
請問
第二十四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一般來說是指上級機關嗎?(或無上級則原級)
然後比較之237免訴願前置的就是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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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440
樓上...法條順序打錯囉,273-3 應改為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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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557
第 237-4 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
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
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
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
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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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200
5樓寫錯 是地方法院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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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93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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